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林麗芬尚宗平被 告 李孟家即尚皇食品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639元,及其中9,474元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639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債務人黃博翔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即投保勞工保險於被告食品行迄至114年1月1日仍調高投保薪資所得,並有申報黃博翔112年度所得額為237,600元,應認黃博翔確有於被告處任職乙情,有黃博翔勞保、就保、職保查詢資料及黃博翔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本院卷第59至62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4,639元,及其中9,474元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6日(本院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