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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原 告 黃冠儒被 告 巨揚貨運行(巨揚起重行)即劉嘉三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揚貨運行(巨揚起重行)即劉嘉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1,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1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