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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劉玉清被 告 國立嘉義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 翰 謙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嘉義大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或調解之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提出補充理由狀,補充說明:㈠本件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的具體內容;並應載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錢數額合計總共是多少?所請求給付之各個項目為何?)。㈡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亦即本件起訴請求之法律依據何在?是依據哪一條法律條文內容為請求?)。㈢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理由及所使用的證據資料為何?並應就所請求的各個項目,分別說明被告應給付或賠償給原告金錢的數額究竟是多少?如何計算出該數額?並應提出計算的憑據資料。

二、原告並應提出上述補充理由狀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