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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8號原 告 蘇崇智法定代理人 蘇政傑被 告 世新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結果,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定有明文。而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前開規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並報請司法院准予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86,653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然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原告請求資遣費252,042元、預告工資42,007元、舊制退休金差額50,471元、新制退休金短缺25,080元、特休工資140,023元、病假半薪21,004元,共530,627元部分之裁判費為7,22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813元(計算式:7,220元×2/3=4,813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57元(計算式:10,470元-4,813元=5,65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