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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原 告 陳志賢被 告 巨裕五金鐵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曼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資遣費與特休未休工資共新台幣(下同)275,440元,依勞動事件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則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840元之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0元(計算式:3,840元×1/3=1,2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