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陳景暉訴訟代理人 楊英杰律師被 告 天能國際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志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465,721元及資遣費316,951元,共計782,672元,依勞動事件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則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0,470元之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90元(計算式:10,470元×1/3=3,490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