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0號原 告 SITI KHOIRIYAH宋茜蒂被 告 文光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光輝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296元【計算式:99,000元+796元+500元=100,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