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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0號原 告 SITI KHOIRIYAH宋茜蒂被 告 文光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光輝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296元【計算式:99,000元+796元+500元=100,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