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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 告 馬官宏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欽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秋松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曾偲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