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 告 馬官宏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欽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秋松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曾偲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補正附表一、二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附表一、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被告所抗辯未曾主動要求原告延長工作時間,且未依工作規則經權責主管核准後送至人事室等事實,是否爭執?

二、對被告所抗辯依系爭聘書約定,原告自願依法自行負擔勞、健保費用,則被告撥領薪資前依法代扣勞、健保費,並未違約,是原告請求薪資差額85,263元無理由等事實,是否爭執?附表二、兩造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聘書契約所約定被告須支付原告300萬元作為補償費用,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若是,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又原告所受損害為何?

二、被告以原告曠職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係被告公告時即生效或原告收受被告通知時始生效?依據又為何?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