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黃菘溥被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產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昭堡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吳書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