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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童瀚被 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煒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回(撤銷)不當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七日內擬具兩造及關係人均可接受的和解方案內容陳報本院,並將繕本逕寄給被告。

被告應於收受原告所擬具之和解方案繕本後,詢問關係人意見,並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討論是否接受原告提出之和解方案內容,將討論之結果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