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0號原 告 周佳艶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薇靜訴訟代理人 吳哲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電腦設備毀損及額外支付維修費新台幣82,000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被告亦請於7日內具狀說明原告所主張原告解僱被告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