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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 告 蔡長義被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文化資產

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昭堡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吳書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3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確認調動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