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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張俊雄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金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Thomas Benedict訴訟代理人 張博仁

洪意涵林淨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7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