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黃真真
吳芯椏黃宏南徐月香蕭涵芸張詠泰趙美紅黃柯唐邱茂家黃明德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被 告 嘉義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信辰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10名原告係分別訴請判決其等與被告間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會員關係存在,而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10名原告係就個別之請求合併起訴(即主觀訴之合併),各個訴訟標的彼此均屬各自獨立,非互相競和或應為選擇或附帶請求之情形,其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結果核定為16,5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0=16,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5,7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158,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