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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異 議 人 和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珮婷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相 對 人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相 對 人 施雅晨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727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和昕公司)就附表之土地信託登記予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從,但不及於基地上之地上物,故異議人得就系爭基地上之地上物拍賣價金參與分配,爰聲明異議。並請求原裁定廢棄,異議人得以新臺幣(下同)21,642,33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參與分配。

二、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又前揭規定為強制執行法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7278號裁定,異議人於114年3月5日送達後10日內之114年3月10日具狀聲明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符合上開法律規定。

三、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只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信託法第12條第1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惟同項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復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同法第35條第1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形下,得於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至於該抵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應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即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經查:

(一)新光銀行執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12年度司促字第2280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該土地上之基地、地上物、地基工程費等,並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78號執行在案,目前尚未終結。又異議人是執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0339號債權憑證,對附表所示之土地為強制執行,並且併入本院113年司執字第7278號執行案件,以上業經調閱該執行卷查明無誤。

(二)附表所示之土地目前因信託登記在新光銀行名下,而異議人對該土地,並無任何設定抵押權,或就該等土地於信託之前存有任何權利,此部分有土地謄本可證(附於該執行卷)。又經事務官於114年1月21日函請異議人補正就附表所示之土地,有合於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但異議人迄今並未補正。是附表所示之土地既因信託登記在新光銀行名下,異議人又無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可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之權源。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之土地為強制執行,並無不當。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於異議人主張其得就系爭基地上之地上物拍賣價金參與分配,但此部分並非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請執行之範圍,故不在本院審酌之範圍,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 朴子市鎮○段0地號 應有部分 1 64 全部 2 64-18 全部 3 64-19 全部 4 64-20 全部 5 64-21 全部 6 64-22 全部 7 64-23 全部 8 64-24 全部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