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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國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6號原 告 黃莉媞

黃湘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被 告 嘉義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古瑞麟訴訟代理人 郭俊宏

張雯峰律師吳書榮律師奚淑芳律師被 告 曾建志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9頁第29行內關於「1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