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吳晉同 吳家溱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采鴦被 上訴人 吳宗欣追加 被告 何美慧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敏綺追加 被告 陳黃好 蘇錦池吳建祥蕭順藏 蕭文賓 蕭志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裁判案由:返還遺產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