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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 告 顏洪惠鈺訴訟代理人 顏榮嘉被 告 康隆山

康金龍

楊康蜂

康黃花

康宗賢

康子涵

康惠湘

邱士真

邱于芳

邱昭天

邱柏薰

洪煥明

康坤煌 住○○市○○區○○里○○路00巷0弄

0○0號

康坤洲

康珉華

康宗雄

王俊男

邱士哲

張文卿(黃邱文萍之繼承人)

黃雅燕(黃邱文萍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黃昌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共有型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附表一編號1至5(即嘉義縣義竹鄉東後遼段光榮小段土地)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附表一:被繼承人康鮮所遺財產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價值(新臺幣) 分配方式 1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3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4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5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1/12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附表二:被繼承人康鮮所遺財產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價值(新臺幣) 分配方式 1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3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4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5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1/12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裁判案由:變更共有型態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