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張智芳
侯均穎
侯佳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再審被告 侯建春
侯雅英
侯建東
蘇素敏
侯宗耀
侯宇萱
侯宜廷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附表一編號4(即嘉義市○○○段00000 地號部分)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附表一:被繼承人侯林乃之遺產編號 種類 名稱 數量或面積 權利範圍 分配方式 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 地號 1.00㎡ 186768分之7 侯建春、侯建東、侯雅英、侯宜廷分得應有部分933840之7,張智芳、侯均穎、侯佳妡分得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