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陳鯨舟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被 告 李秀芳
陳傳仁
陳昭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股票:中信金(元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20,000元及股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0股及股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