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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孫玉梅

孫桂英

孫健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孫詩凱等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346元,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孫玉梅、孫桂英、孫健元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表明上訴聲明範圍,僅表明對該判決實難甘服等語,似認對該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依此以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審請求之訴訟標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40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46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亦未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範圍或不服之程度,若屬全部不服,即應依主文第1項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聲明或不服之程度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