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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原 告 賴阿省

賴新鎮

賴美秀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簡偉閔律師被 告 鄭賴麻里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淑玲即鄭若婕被 告 賴昭佑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新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3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 頁第7 行關於「95年5 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5 月10日」;第10頁附表一編號8 分配方式欄關於「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各取得本金所生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各取得本金及其所生利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