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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俊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昱婷、陳佑甄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9,898元,應徵裁判費19,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