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7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返還特留分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397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1份為證。又聲請人依法行使扣減權請求塗銷,並確認聲請人就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有特留分存在,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