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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即反請求相對人 A03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A4 律師複 代理 人 歐陽圓圓律師相 對 人即反請求聲請人 王OO0000000000000000

王OO

王OO0000000000000000

王OO

上 四人共 同代 理 人 洪千雅律師相 對 人即反請求聲請人 A0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及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2、161號),本院合併審理及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A03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A03負擔。

三、反請求聲請人王OO、王OO、王OO、王OO、A01對反請求相對人A03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四、反請求程序費用由反請求相對人A03負擔。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上開規定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A03(下逕稱姓名)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聲請命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王OO、王OO、王OO、王OO、A01(下逕稱姓名)按月給付扶養費;嗣A01於114年7月10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王OO、王OO、王OO、王OO於114年9月23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提起反請求減輕或免除對A03的扶養義務。因此等事件均屬家事非訟事件,且二者均係以兩造之親子關係為基礎,請求之基礎事實亦相牽連,是反請求之部分自應合併審理及裁判。

貳、實體部分:

一、A03主張及答辯:

㈠、王OO、王OO、王OO、王OO為A03與前妻羅OO所生子女;A01為A03與前女友江OO所生子女。A03與羅OO於87年間離婚,嗣於98年3月與陸籍配偶程O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但程O已返回大陸地區不願來台同住。A03目前年逾74歲,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無法工作而難以維持生活。A03之扶養義務人共子女5人,請求參考行政院主計處111年嘉義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23,173元計算每人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為4,635元(23,173÷5)。爰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請求王OO、王OO、王OO、王OO、A01應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兩造尚生存期間,按月給付A03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4,635元等語。

㈡、王OO、王OO、王OO、王OO、A01等主張A03於其等年幼時未盡扶養義務部分,經其等當庭聲淚俱下陳述年幼時遭遇的辛苦與不幸,A03深感震撼,認知到自己確屬不及格之父親,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況。

二、王OO、王OO、王OO、王OO則以:

㈠、A03與羅OO結婚隔年生了長女王OO後便去當兵2年,當兵期間又生下王OO,退伍後又生下王OO、王OO。上開期間羅OO及子女之生活開銷都是靠羅OO幫公公顧店(賣當歸鴨麵線)所獲報酬支應,A03從未盡到對家庭照顧之責任。

㈡、A03在王OO約三歲時曾經營浮雕公司,之後便與公司會計江OO發生婚外情,而與江OO另行購屋同居、生子,對原家庭不聞不問。當時羅OO同情江OO未提通姦告訴,也尚未訴請離婚。

A03時常因吃喝嫖賭,缺錢時就跑回來向羅OO要錢,索錢不成便以拳腳相向。嗣後家中就常常有人來追討債務,地下錢莊更到店鋪威脅、砸東西,以致羅OO無法繼續在嘉義做生意。羅OO在走投無路之下,經由朋友介紹去新北市三重區工作,等生活穩定後再陸續將部分子女接到三重一起生活。羅OO於87年間訴請判決離婚(本院87年度婚字第159號),與A03已數十年沒有聯繫。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請求裁准免除對A03的扶養義務等語。

三、A01則以:

㈠、在A01人生成長記憶中,對於「父親」僅殘留依稀印象,自幼是由母親江OO開白牌計程車賺錢拉拔長大,所謂「父親」只是偶爾出現在家中之男子,從未真正一家人同住。偶爾見到A03出現,常是酩酊大醉,若和母親發生口角,則會摔毁家中器物洩憤。此次收到嘉義市政府公文、請求扶養之起訴狀後,A01整理資料方確認應係自85年9月份開始A03就不曾出現。A01也是在收到公文等資料後,才知道A03當年尚有髮妻且育有4名子女。

㈡、A03於起訴狀中聲稱扶養A01至高中,事實卻是A01從未受高中教育,乃就讀台南護專之五專部。A03從未參與A01之成長,當年因A01欲就讀專科學校,母親一人資費不足又不願耽誤女兒前途,欲辦理就學貸款,唯臺灣銀行要求父親簽署同意書下才能核資,母親只好向法院聲停止親權,此部分有判決影本可查。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請求裁准免除對A03的扶養義務等語。

四、經查,A03與羅OO婚後婚後育有王OO(00年0月0日生)、王OO(00年00月0日生)、王OO(00年00月0日生)、王OO(00年00月0日生);在婚姻關係終結交女友江OO共同育有A01(00年0月00日生)。A03與羅OO經本院於87年6月30日以87年度婚字第159號判決離婚;A03對A01之親權,則經於93年1月19日以92年度家訴字第42號判決停止。A03於98年3月5日與程O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等情,有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上開判決影本等可查。又A03現年74歲,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第7類、輕度),無工作能力,名下並無財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A03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13年之所得0元、財產價值0元)可參,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足信為真正。

五、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之2、第1117條、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設有明文。經查:

㈠、王OO、王OO、王OO、王OO主張A03在與母親羅OO婚姻關係存續中就與A01之母親江OO外遇生子,對家庭毫無責任,全靠母親扶養乙情,此觀之戶籍資料即可知。且經江OO於本院114年11月25日調查時證稱:(現住東洋新邨633號四樓5是否A03購買?)訂金多少我忘了,這當中A03收入不穩定,且有其他婚姻關係,但我覺得我必須要有房子,我大姊就說我們去訂,會幫我,有裝潢的話,是A03去找裝潢師協助,A03有出錢,我大姊也有出錢。後續房貸應該是20年的房貸,我懷孕時,A03讓我找不到,跑到臺北去。(房貸何人給付?)A03有給付,我大姊也有給付。我懷孕後沒有工作。(A01幾歲後才開始工作?)A03是遊覽車司機,常常沒有回來,需要電話才找的到,A015歲多快上幼稚園時,我用我車子載社區老人去醫院賺錢,我靠這樣扶養孩子,小孩出生後,就是要打電話才找的到A03,沒有固定回來睡,中間也有耳聞A03跟兩名遊覽車小姐有親密關係,我們也會因此吵架,…我一直以來就是靠接送鄰居小孩,或者帶老人就醫這樣賺錢養小孩,A01也很早熟。我10幾年來都靠跑車生活」、「(A03多久回來你家一次?)A019歲之前,我打電話A03,A03還會回來,但回來就是喝酒,我也會跟A03吵架,A019歲後我就連絡不到A03了」等語。A03亦自承與江OO交往數年後才生下A01,可見A03在與羅OO婚姻關係存續中就不忠於家庭、結交數個女友,甚至婚外生子A01。

㈡、羅OO於本院114年10月23日調查時證稱:「(A03並非完全沒有扶養子女?)A03只有那陣子幫忙家裡工作,後來就沒有繼續幫忙了,那時候只有王OO比較大,其他小孩都還就讀國小。(A03沒有幫忙,這樣他從事何工作?)他就出去沒有回家。(A03何時沒有跟你們同住在西榮街住處?)A03去當歸鴨攤工作後就外出,外出地點他不會跟我說,也會在外過夜,就放下我們母子,沒有責任。(A03是否會打小孩或打你?)他會打我,但是我沒有報警,他曾經將我雙手綁起來,在我嘴巴塞布。因為小孩還小我不敢離婚,因為我只有一個人,沒有辦法養小孩。(你與A03何時開始沒有同住?)A03就是沒有住在家裡。(王OO就讀何間高中?)稻江,在臺北。(王OO當時在何處?)他高中去高雄唸書,應該是高職之類的,高中後他就自己生活了,要是沒有錢,會來找我。

(當時你(在臺北)從事何工作?)我做生意,賣滷肉飯,自己開店,我朋友借我錢」等語。江OO目前之住處A03稱為其所購買(見本院卷第54頁),此部分證人羅OO則證稱:「(A03在你們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無欠他人錢?)有,A03後續開公司(藝品店),江OO擔任會計,票軋不過,我跟我嫂嫂借百多萬元,都是我協助償還的。(是否有偷標會?)剛剛A03提到買東洋別墅的房子也是把我的會標走拿去購買,我鄰居跟我講才知道」等語。

㈢、經本院調取A03刑事前案紀錄表可見其於74年間因違反票據法,有2筆前科(本院74年簡票字第3168號、74年簡票字第3339號)。80年間涉犯過失傷害案,經本院以80年交易字第27號判決不受理(應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82年間再因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判處緩刑應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85年間又涉犯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前開緩刑並因此被撤銷。A03於82年2月10日至同年12月4日間在監執行刑案。91年間涉犯過失傷害案(經嘉義地方檢察署以91年調偵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理由:撤回告訴或告訴逾期)。98年酒駕,經本院以98年交簡字第491號判處拘役45日。106年間再因酒駕,經本院以106年嘉交簡字第46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開A03違反票據法之時間,與羅OO證稱其在外欠錢,羅OO必須要和家人借款周轉,後因債主找到A03住家,不得已搬到北部工作討生活之情節相符。又A03屢屢涉犯過失傷害、酒駕等案,可見其駕車經常發生事故,為賠償被害人、繳納易科罰金,生活自顧不暇,如何期待能承擔家庭責任扶養未成年子女。

㈣、參之A03與羅OO間本院87年度婚字第159號離婚判決記載:「…又被告(即A03)於83年11月間,在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新村公路旁,明知張振義向今喜通運股份份有限公司所購得,引擎號碼已遭人變造並縣掛二面xx—二六六號偽造車牌之大客車一輛,仍向張振義購買,用以經營遊覽車牟利,嗣被查獲後,猶要求其姨媽頂替…查被告與原告(即羅OO)二人分居已久,原告與其女兒在北部以設攤維生,生活費由原告自給自足,被告鮮少返家,業經證人王OO到庭證述屬實」等語;停止A03對A01親權之本院92年度家訴字第42號判決記載:「…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嘉義分事務所個案訪視處理報告載:『被告(即A03)原係遊覽車司機,85年9月離家後,即未與原告(即江OO)連絡。長女(即A01)表示其離家前即常不在家,國小三年級時,被告不知何故未再回家,至今未有一通電話,若被告出現欲與其共同生活,長女表示無法接受」等語。均可見,A03雖育有5名子女,卻未能穩定經營家庭生活承擔身為父親的責任,無論是與有婚姻關係的羅OO,或無婚姻關係的江OO都無法長久相處。

㈤、A03與羅OO婚後6年內即陸續育有王OO、王OO、王OO、王OO等4名子女,羅OO為了懷孕、育兒已疲於奔命卻仍須不斷工作,A03僅偶爾協助父親當歸鴨生意,經常在外遊蕩不返家,是依靠A03父親之協助方勉強供給子女生活所需。A03在民國69、70年間(王OO稱其3歲時)開設浮雕(藝品)公司後結識會計江OO進而交往,相對人對婚姻不忠,更可見未負起家庭責任,之後甚至為江OO購屋,(部分)購屋款來自於羅OO之合會款,影響家庭經濟。73、74年前後公司經營不善,故有上開違反票據法前科。羅OO則因原住處有A03債主前來討債,不得已於73年前後至台北三重地區擺攤賺錢,留下年幼的王OO、王OO、王OO等人在嘉義居住(王OO已至高雄就學),直到幾年後才將王OO、王OO接至台北就學。A03於77年間與外遇對象江OO生下A01,當時A03從事遊覽車司機工作,並非長時間與江OO同住生活,甚至交往其他女友。又於80年間涉犯過失傷害案、82年再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並且自85年間起,完全未出現在A01面前。王OO等5人主張A03未盡扶養義務乙節,更為A03於114年11月26日具狀表明不爭執。

㈥、綜上,本院審酌A03自王OO、王OO、王OO、王OO、A01年幼就沒有照顧其等,未支付扶養費,甚至為家庭帶來諸多壓力(有多筆刑事前案)。在王OO、王OO、王OO、王OO、A01的成長過程中嚴重缺席,致其難以培養對於父親的關愛與思念,除具有血緣關係外,互動幾與陌生人無異,甚至因為父親的缺席、母親的忙碌不堪,造成難以抹滅的缺憾。是以,A03對王OO、王OO、王OO、王OO、A01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已足認定,如由王OO等負擔扶養A03之義務,顯失公平,故其等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A03之扶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㈦、本件A03對王OO、王OO、王OO、王OO、A01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經本院准許免除王OO等5人對A03之扶養義務等情,已如前述,則就其餘爭點:王OO等5人應給付多少的扶養費部分,無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A03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王OO、王

OO、王OO、王OO、A01給付扶養費,因王OO等的扶養義務經本院審理認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而予免除,是A03的請求,並無理由;王OO、王OO、王OO、王OO、A01反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為有理由,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1、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