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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A002律師相 對 人 A3特別代理人 A4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姓名「A3」之記載,均應更正為「A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