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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住嘉義縣○○鄉○○村○○里00號之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扶養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丁○○○為聲請人及相對人丙○○、甲○○之母,丁○○○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入住加護病房,並於同年月26日出院後,生活無法自理,需有人陪同照顧,兩造應共同負起照顧責任,例如由聲請人及相對人甲○○以1年為期輪流照顧,同住者可以領取使用丁○○○之老農津貼,相對人丙○○則每月給付扶養費2,000元之方式。兩造無法協調丁○○○之照顧方法,爰請求本院酌定兩造對丁○○○之扶養方法。

二、相對人方面:

㈠、丙○○則以:兩造長年為了照顧母親問題爭吵,此前數年,都是由相對人甲○○與母親同住、扶養照顧母親,反是聲請人未盡到責任。丁○○○113年11月入住加護病房後出院,才開始和聲請人同住,至今短短數月時間,聲請人就急著提出本案主張要共同扶養母親,甚至在114年2月8日將母親帶至丙○○住處後掉頭就走,2天1夜不聞不問。母親名下有定存3筆及活存多年來由丙○○保管中,然110年10月定存遭聲請人擅自解約後不知去向,梅山農會活存也曾遭聲請人變更,後經相對人2人發現,才同意領取用於母親生活所需,餘額由丙○○保管。

㈡、甲○○則以:甲○○從105年1月開始照顧母親,直到113年11月13日共8年10個月,期間母親生活花費都是甲○○支付,不足部分由母親存款支付部分。這8年10個月期間聲請人未曾履行奉養責任,如果以此標準,聲請人這次將母親接回應該照顧到122年9月才會輪到甲○○等語。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1117條、第1120條定有明文。復按受扶養權利者,應否與負扶養義務者同居一家而受扶養,抑應彼此另居,由負扶養義務者按受扶養權利者需要之時期,陸續給付生活資料或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者自行收益以資扶養,係屬扶養方法之問題,依民法第1120條之規定,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應由親屬會議定之。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時,始得依民法第1137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訴,不得因當事人未能協議逕向法院請求裁判。即對於親屬間之扶養方法,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以切合實際上之需要,並維持親屬間之和諧;若當事人就是否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者,則仍應回歸上開條文規定,由親屬會議定之,或依民法第1132條、第1137條規定為之,尚不得逕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必於當事人已協議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而僅對扶養費給付金額之高低或其給付之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始可依民法第1120條但書之規定,逕向管轄法院聲請以家事非訟程序裁定之。如未經親屬會議定之,而逕向法院請求酌定扶養方法者,即不合法,自應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抗字第50號、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為丁○○○之子女,並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足認此部分事實為真。而本院審酌丁○○○出生於00年0月00日,現年已高齡88歲,衡情勢難再有固定之勞務所得。且經本院調取丁○○○之財產所得資料,其於111年至113年間名下無財產及所得資料,固受扶養之權利。然依據兩造前開所陳可知,105年起丁○○○與相對人甲○○同住,直到丁○○○113年11月入住加護病房後出院由聲請人接回迄今,是以相對人甲○○認為其已照顧丁○○○多年,聲請人應先照顧母親一段時間再來商議照顧方式,或曾於調解時主張將母親送養護中心等語。兩造對於丁○○○之扶養方式意見兩歧無法協議,依前開規定,自應由雙方先行協議,如無法協議,應先由親屬會議定之。本件依兩造所述可知,兩造並未就此召開過親屬會議,兩造就有關丁○○○之扶養方法既不能協議,又未依法召開親屬會議,則聲請人在未踐行召開親屬會議之法定前置程序前,即逕向法院聲請定扶養丁○○○之方法,顯於法不合,自不能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裁判案由:酌定扶養方式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