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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邱雍敏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被 告 邱坤正

邱惠瑛

邱齡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