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78號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係以繼承人身分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地為雲林縣虎尾鎮,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