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236號聲 請 人 林文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聰、林姿岑、林燕芬、林達仁、林晏竹間分配遺產事件,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之父林清良、母林蔡素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林姿岑、林燕芬、林達仁、林晏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具體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即本件法律上之依據)之起訴狀,及與相對人數量相同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