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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31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酌給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