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48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00003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養子女A000003係設籍居住在宜蘭縣,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