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