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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非調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29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A03、A04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