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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家非調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非調字第42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