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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13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A03律師複代理人 A02被上訴人即被 告 A0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5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83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而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114年度婚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679,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34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