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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聲 請 人 劉俊顯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0元=1,1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尚有其他資產管理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三、戶謄、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3名子女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四、財產方面: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則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佣金平均每月收入之數額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收入資料及計算式。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子女、母親)】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由配偶所申領關於子女之相關補助)?受扶養人有無領取老年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子女、母親)】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與金融機構等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7月3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一)請就聲請人所提列「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三餐、水電瓦斯費、網路費、電信費、交通費、生活日常用品)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單據(聲請人就上開項目僅提出114年4月水費通知單、114年2月電費繳費通知單、113年11月至114年3月遠傳繳費證明、114年3月中華電信繳費通知,惟其金額與所列支出金額不符)。並就其中交通費,陳報係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何處之支出及水電瓦斯費、網路費等家庭支出是否有與配偶分擔。

(二)扶養費部分:

1、請陳報聲請人母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保險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2、聲請人之長女、長子均已成年,請說明仍需負擔其扶養費之理由?倘聲請人之長女仍就學中請提出在學證明資料(聲請人提出為112學年度之繳費證明,無法證明現仍就學中),及陳報其長女打工平均每月收入若干?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資料。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7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十三、請陳報目前遭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033號強制執行除扣薪外,是否尚有其他執行內容(如強制執行保單或動產、不動產,若為保單,則遭執行之保單其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為何)?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