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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聲 請 人 侯人暉代 理 人 賴一帆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張耀輝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侯人暉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積欠非金融機構債務及行政罰鍰、健保費等共計694,201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聲請人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並對已屆清償期債務實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工作證明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政執行署執行明細、郵局交易明細、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融企業公司收款申請書、郵局存證信函(擔保車輛遭取回抵償通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等為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說明詳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否。未積欠金融機構債務。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694,201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⒈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206,800元(所積欠為罰鍰及稅捐債務,依消債條例第138條規定不受免責裁定影響)。 ⒉裕融企業公司:445,337元。 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53,413元(為優先債權,應全部償還)。 以上金額合計:705,549元。 總金額合計: 705,549元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陳報未移送行政執行部分43239元,同意分47期繳納,每期920元(本院卷第120頁)。 ⒉積欠裕融企業公司債務,依原契約每月需繳款金額為11,298元(聲證15)。 未陳報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每月清償能力:20,000元。 理由:聲請人主張113年1月起在工地擔任臨時工,沒有固定上班天數或時間,日領1,000元,且因需照顧罹患○○○而無法工作之父親,實際上工天數不多,平均每月收入約20,000元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自110年開始投保,投保薪資為11,100元至25,250元,於111年退保後未再有投保紀錄,113年1月起開始於工地擔任粗工迄今,日薪1,000元,而聲請人父親於114年1月進行○○手術,則據聲請人提出父親之診斷證明書與醫療單據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⒈存款:約46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未投保任何商業保險。 ⒊房地現值:無。 ⒋汽、機車:無(名下000-0000號車輛業經債權人裕融企業公司取回抵償,此外無其他汽機車)。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理由:聲請人每月清償能力20,00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8,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1,382元,縱認以聲請人年紀(89年次)及工作能力,且聲請人父親身體狀況無需他人專人照護而不影響聲請人工作天數,應依114年度最低工資28,590元計算,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數額18,618元,餘額9,972元,均已不足以負擔積欠裕融企業公司債務依原契約每月需繳款金額11,298元,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