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 務 人 萬虹君相對人即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萬虹君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星展(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023,780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2,023,78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2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62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023,780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235,435元、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90,277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4,418元。以上金額,合計1,860,130元。 總金額合計:1,964,110元 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10日協商成立後毀諾。因為聲請人罹患子宮肌瘤及子宮肌腺症、輸卵管旁囊腫等疾病,於114年5月住院接受全子宮切除及兩側輸卵管切除手術,經醫囑宜休養三個月,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聲請人現在留職停薪,收入中斷,無法還款,此情形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 ②未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103,98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目前留職停薪無收入;原收入為74,829元(護理師)。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項目,因無提出支出的憑據,故應以法定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核計】。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515元的1.2倍亦即18,618元為法定個人生活必要費用。 依113年度財政部新制,除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外,並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項目,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因此,債務人房租支出之部分,應可類推適用,增列為特別扣除項目。 扶養費用:9,309元 【聲請人主張伊須與配偶共同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費用,每名未成年子女支出18,618元,合計37,236元。惟查聲請人二名子女分別為93年11月及00年0月出生,分別為20歲及16歲,其中一名子女已成年,故聲請人應支出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為9,309元】。 房租費用:6,000元 【聲請人與配偶合租房屋,每月房租費用12,000元; 聲請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6,000元】。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829元 ①存款:829元 ②汽車:車牌號碼0000-00(西元2010年出廠)的汽車,因車齡已逾15年以上,殘值甚微,故不計入債務人財產總額內。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