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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聲 請 人 鍾震璋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5,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4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補正完整書狀:請依法院書狀參考範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之格式,提出完整及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之姓名、住址、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含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說明、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應以本件聲請清算日即114年12月3日往前推算兩年內】、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陳報目前有更生事件現正繫屬法院(即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請就下列第四至項應補正資料部分,陳報是否願以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中已補正提出之資料為說明佐證。

四、毀諾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係於何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內容為

何(需陳報期數、利率、期付款)?復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並請提出債務協商相關資料。

㈡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㈢另陳報聲請人前與債權人成立協商與毀諾時,聲請人平均月

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五、受扶養人部分:㈠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母、聲請人之子)最

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母、聲請人之子)最

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母)最近一個月申請

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㈣陳報聲請人母親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含一次性給付或定

期給付)?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定期性給付。若均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㈤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金,如老年給付、敬老津貼、中低收入

戶補助、租屋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由聲請人配偶領取關於子女之相關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受撫養人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㈦聲請人母親每月務農收入(請與聲請人之收入分開計算數額

)數額約略為何?㈧請就母親、子女扶養費分別陳報扶養數額之計算式。

六、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㈠請陳報所營業「○○○○○○○○○○○○」目前營業狀況?並提出其營

業登記,以及最近2年稅捐資料(需陳報每月營業額及淨利)。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是否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

載(即農田種植、零售農產品等,加計水費補助與火力發電場補助)?平均每月收入數額若干(請提出計算式)?並請盡量提出收入證明。另說明,此部分每月收入數額倘加計「○○○○○○○○○○○○」每月營業額之收入,每月可處分所得之金額為何?㈢另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老年給付、敬老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陳報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為何?

八、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不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有登記者為限),並陳報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商業保險部分: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