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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抗 告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抗告費。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