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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王美苓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即聲請人所提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77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茲因聲請人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次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