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施恩堂法定代理人 辛懷陸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 苗其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868,4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187,4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於計算聲請人提供擔金額時,漏未將相對人聲請追加執行之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000號2樓、140-2號房屋(課稅現值分別為344,300元、187,400元),列入計算基準,以致漏算擔保金額,是本件擔保金額應為1,187,460元【計算式:(1,447,400元+344,300元+187,400元)×10%×6年=1,187,460元】,應予更正聲請人提供擔金額為1,187,460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