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陳秀麗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