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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林銀固訴訟代理人 蘇承豐

劉虹佩相 對 人 林劉雪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𡍼焌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提起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因目前無法為意思表示,是其顯無訴訟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著有規定。查:

(一)聲請人前開主張,有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證,另經本院調取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4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與林𡍼焌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事實,亦據其提出民事陳報狀為證,亦堪信為真實。則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免延滯訴訟程序,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前開民事訴訟法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