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68號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代 理 人 蔡怡真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關 係 人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11月5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0(下或合稱受安置人)為手足關係,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因刑事案件遭通緝,並於民國(下同)114 年2 月底入監服刑迄今,預計刑期至115 年10月,期間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將其等監護權委由關係人C0000000-B行使,主管機關透過入監方式,已協助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完成親職教育課程,評估母職知能欠佳,且改變動機低,尚需時日協助提升;又觀察受安置人透過主管機關提供穩定生活,目前就學正常,持續給予生活常規及人際互動輔導,受安置人雖不願離家生活,但經社工告知基於確保其等人身安全及維護受教養權益後,受安置人均能理解與配合;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及關係人,迄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