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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號聲 請 人 賴鈺豈相 對 人 賴文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8,9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8,658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市 ○○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被告應給付原告69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上有原告之起訴狀可證。查,上開土地之面積為4,25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1,000元,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060,6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1/2,以上有土地謄本、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房屋之現值為5,738,900元【(4,253×11,000+1,060,600)/2】。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73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6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8,6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