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黃德山被 告 黃陳開足
黃西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依被告黃陳開足與訴外人合原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所訂買賣契約之同一條件與原告補訂書面買賣契約,及被告黃陳開足於原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2,158,413元之同時,將如附表編號一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黃西文於原告給付2,026,402元之同時,將如附表編號二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84,815元(計算式:12,158,413元+2,026,402元=14,184,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編號 地號 面積(㎡) 應有部分 一、 黃陳開足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37 均為 3/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616.90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507.20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42.99 二、 黃西文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37 均為 1/8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616.90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507.20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4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