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楊欣汎訴訟代理人 詹忠霖律師被 告 陳凱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